浙江千鹿影业有限公司51%股权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28楼
标的名称 |
浙江千鹿影业有限公司51%股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6CQ1681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10-1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11-11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 |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
转让底价 |
2224520.06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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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徐小姐、楼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85085592、0571-85085368 |
联系地址 |
0571-85085592、0571-85085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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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浙江千鹿影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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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F1-636(自主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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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徐飞燕 |
成立日期 |
2023-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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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1800 |
实收资本 |
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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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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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83MAD9CNHD17 |
经营规模 |
微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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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电影摄制服务;文艺创作;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租借道具活动;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版权代理;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专业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服装服饰出租;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电视剧制作;电视剧发行;电影发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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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人) |
0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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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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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全部放弃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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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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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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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歌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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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无双影业有限公司 |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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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2025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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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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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75298.84 |
-522089.84 |
-5744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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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5763524.28 |
53063.53 |
571046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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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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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31财务报表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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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251207.33 |
425120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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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459287.1 |
-145925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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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类型 |
月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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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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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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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法人/非法人组织)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浙江歌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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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7-005-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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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徐飞燕 |
成立日期 |
2009-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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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10000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83695278323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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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娱乐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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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
微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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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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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产(股)权比例(%) |
51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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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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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区县)国资委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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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东阳市东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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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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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东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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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2026-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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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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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浙江千鹿影业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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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浙江千鹿影业有限公司51%股权 |
转让底价 |
2224520.06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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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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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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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为受让方,其在报名时作出的有效报价为成交价;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资金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具有资金支付能力且资金来源合法。 (4)本次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及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5)本次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不再享有标的企业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受让方按股权受让比例承继股东的权利与义务。除标的债权外,本次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的其他债权、债务,标的企业的其他债权、债务均由股权变更后的标的企业享受、承担。 (6)员工安置:本次股权交易不涉及员工安置。 (7)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转让交割日(股权变更登记之日)期间,标的企业的净资产变化不再进行审计清算,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继。 (8)截至评估基准日2026年5月31日,标的企业所有股东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1800万元,实缴到位人民币1116万元。其中转让方认缴出资918万元,实缴出资558万元。本次股权交易完成后,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后续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继,受让方应保证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如因受让方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导致转让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因此而向标的企业或标的企业债权人承担的出资补充责任),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向转让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4、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以附件《产权交易合同》文本相关内容为准。 5、本次交易成交的,交易服务费由转让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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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愿在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次交易标的的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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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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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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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3)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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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 5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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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情况
(一)管理层以自然人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管理层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
姓名 |
所在单位 |
职务 |
现持有产权比例 |
拟受让产权比例 |
本人签字 |
是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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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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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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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管理层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二)管理层以法人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意向受让方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
意向受让方名称 |
现持有产权比例 |
拟受让产权比例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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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持有意向受让方股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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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 务 |
占意向受让方股权比例 |
是否进行了 经济责任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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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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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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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层以非法人组织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意向受让方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
意向受让方名称 |
现持有产权比例 |
拟受让产权比例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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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持有意向受让方股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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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 务 |
占意向受让方股权比例 |
是否进行了 经济责任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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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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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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