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地铁1号线固定展览场地广告1年经营权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的资产,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地铁1号线固定展览场地广告1年经营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6ZC1760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9-2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9-28 |
转让底价 |
450000 元/首年(不含增值税) |
资产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联系人 |
颜先生、陈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85085596、0571-85085587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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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情况
其他
其他 |
型号:/ 计量单位:/ 所在地:/ 数量:/ |
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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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
杭州杭港地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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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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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杭州东部国际商务中心2幢1907室 |
注册资本 |
肆拾伍亿肆仟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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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张大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717885221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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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道路运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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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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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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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区县)国资委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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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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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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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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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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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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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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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杭州地铁1号线固定展览场地广告1年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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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450000元/年(不含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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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置保留价 |
是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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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杭州地铁1号线固定展览场地资源租赁合同》。并在《杭州地铁1号线固定展览场地资源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杭州地铁1号线固定展览场地资源租赁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 (2)受让方知悉并承诺: 在经营许可期内,合作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转让方除有权追究受让方违约赔偿责任外,还有权发出终止通知终止经营权项目合同,发出终止通知之日即为提前终止日;已经收取的广告资源租金不退还受让方,并有权收取相当于全部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作为违约金,此外,受让方须向转让方赔偿因此给转让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导致杭州地铁1号线无法正常运营或声誉严重受损的;(二)擅自提前终止本项目广告经营许可权,责令其改正拒不执行的;(三)未根据经营权项目合同约定提供、更新、恢复、补足履约保证金;(四)发生停业、歇业、或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清算等情况;(五)宣传推广、销售、发布的广告资源的行为严重违法、违规的;(六)做出的任何声明与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实质上不属实,导致受让方的履约能力下降或可能引起受让方履约能力受到不利影响的;(七)放弃或视为放弃广告的经营的;(八)未经转让方事先书面同意,对广告资源及有关财产以及其在经营权项目合同项下获得的权利设定任何抵押质押或其它担保物权的;或未经转让方事先书面同意,将经营权项目合同项下的广告资源以转让、抵偿、赠送等形式处置给第三人的;(九)未经转让方事先书面批准,将受让方与经营权项目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委托第三人履行;(十)未按经营权项目合同第5条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期的租金且延迟时间达到30天的;或未按经营权项目合同第4条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 (十一)除上述条款已有约定外,受让方未履行经营权项目合同项下的其他重要义务,并且在收到转让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一(1)个月内仍未能补救该违约行为的;(十二)经营权项目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3)受让方知悉并承诺:经营期内,受让方配合转让方免费发布转让方自身企业宣传广告或公益广告。 (4)受让方知悉并承诺:转让方配合受让方提供展览场地的用电,不额外收取受让方电费。受让方需按规范自行进行用电改造(包括但不限于车站电源接取处至展位的电缆安装),受让方在电源改造前需提供相关接电方案至转让方审批。受让方在展览场地具体用电负荷应按照转让方确认的标准执行,不得超出标准。 (5)同意杭交所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意向受让方知悉并同意:本次为有保留价的交易, 意向受让方的报价须等于或高于保留价方可成交,若最高报价未达到保留价的则本次交易不成交。 (7)意向受让方知悉并同意:本次交易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转让方确定的《杭州地铁1号线固定展览场地资源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3、本租赁标的的交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 (1)交易标的的交付由转让方负责与受让方进行,由转让方通知受让方对交易标的进行交付,受让方应在转让方通知的期限内与转让方办理交付手续,交易标的交付确认书需受让方交验签字盖章。 (2)如受让方逾期付款,转让方有权延期交付,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具体如下:①征集到二位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报名并成交的标的,向受让方收取首年含税租金0.6%计的交易服务费;对于只征集到一位意向承租人报名并成交的标的,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计收取交易服务费。②单宗标的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含增值税)不得超过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含本数);单宗标的交易服务费(含增值税)低于人民币参仟元整的按叁仟元整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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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具有广告经营资质的法人公司成立满1年,且具备广告会展类或活动类经营经验。【执行标准: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营业执照证载经营范围须包含广告字样;提交的营业执照证载成立日期截止信息披露日成立已满1年;提交相关合同:合同中载明内容含展览或展位经营或活动举办宣传等】。2、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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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现场 |
联系人 |
梁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 26317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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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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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225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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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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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杭州地铁1号线固定展览场地资源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杭州地铁1号线固定展览场地资源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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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最多延长1个周期。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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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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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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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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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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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2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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