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济华贸易有限公司100%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债权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方式实施产权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或《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时适用)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8、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了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意见的义务,并在正式信息披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和方式以及后果等通知其他股东。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济华贸易有限公司100%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债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6CQ1767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9-2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9-29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市辖区 |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
零售业 |
转让底价 |
30200001 元 |
||
联系人 |
徐小姐、楼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85085592、0571-85085368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杭州济华贸易有限公司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亿佳邻里中心四楼401-1室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干丹冰 |
成立日期 |
2015-09-06 |
||
注册资本 |
5600 |
实收资本 |
5600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零售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10352501482T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五金产品批发;货物进出口;电器辅件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集贸市场管理服务;初级农产品收购;食用农产品批发;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租赁经营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电子元器件批发;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工业工程设计服务;金银制品销售;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塑料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人) |
2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经济类型 |
私营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1.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5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755658.03 |
-15862744.68 |
-15798842.64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48169045.33 |
264367642.5 |
-116198597.17 |
|||||
审计机构 |
浙江中瑞唯斯达会计师事务所 |
||||||
2026-06-30财务报表数据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31646615.35 |
252785594.18 |
-121138978.83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688073.39 |
-4931214.36 |
-4931214.36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
其他披露事项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法人/非法人组织)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181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汪思洋 |
成立日期 |
1999-06-06 |
|
注册资本 |
30338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0007042069982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济类型 |
私营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
批准日期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
决议文件名称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杭州济华贸易有限公司100%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债权 |
转让底价 |
30200001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后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和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认真全面阅读本次转让的杭州同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杭同人评报[2026]第088号《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杭州济华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及杭州同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杭同人评报[2026]第099号《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债权涉及的对杭州济华贸易有限公司应收款项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浙江中瑞唯斯达会计师事务所浙中瑞会字[2026]1076号《杭州济华贸易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等资料。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申请手续,即视为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所涉及杭州同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杭同人评报[2026]第088号《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杭州济华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及杭州同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杭同人评报[2026]第099号《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债权涉及的对杭州济华贸易有限公司应收款项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浙江中瑞唯斯达会计师事务所浙中瑞会字[2026]1076号《杭州济华贸易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交易资料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以及已完成对本次交易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保证履行有关的义务及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为受让方,其在报名时作出的有效报价为成交价;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成交通知书、《产权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剩余股权和债权交易价款(《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股权和债权的部分交易价款)。 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期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则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额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受让方逾期付款超过20个工作日,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价款不予返还。若交易价款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转让方可继续向受让方追偿。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股权的同时须受让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债权,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债权包括:①截止至评估基准日(2026年6月30日),转让方对标的企业债权本金123595674.84元和应计利息9050980.25元;②评估基准日后,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新增债权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4)意向受让方承诺: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具有资金支付能力且资金来源合法。 (5)本次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不再享有标的企业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受让方按股权受让比例承继股东的权利与义务。除标的债权外,本次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的其他债权、债务,标的企业的其他债权、债务均由股权变更后的标的企业享受、承担。 (6)在办理转让标的交付过程中所涉及应缴纳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应纳税方各自承担。 (7)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新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约定予以确定。 (8)鉴于本次股权挂牌将导致标的公司股东发生变更,标的公司现有银行贷款授信额度、执行利率、贷款期限等相关条款,存在因股东结构调整而被金融机构予以相应调整变更的可能性。 4、本项目标的交割及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附件《产权交易合同》文本相关内容为准。 5、其他详见交易资料。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愿在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次交易标的的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800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通知书、《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3)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股权和债权的部分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
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情况
(一)管理层以自然人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管理层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
姓名 |
所在单位 |
职务 |
现持有产权比例 |
拟受让产权比例 |
本人签字 |
是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
|
否 |
||||||
备注 |
|||||||
注:管理层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二)管理层以法人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意向受让方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
意向受让方名称 |
现持有产权比例 |
拟受让产权比例 |
盖章 |
||||
|
||||||||
管理层持有意向受让方股权情况: |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 务 |
占意向受让方股权比例 |
是否进行了 经济责任审计 |
||||
是 |
||||||||
备注 |
||||||||
(三)管理层以非法人组织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意向受让方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
意向受让方名称 |
现持有产权比例 |
拟受让产权比例 |
盖章 |
||||
|
||||||||
管理层持有意向受让方股权情况: |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 务 |
占意向受让方股权比例 |
是否进行了 经济责任审计 |
||||
是 |
||||||||
备注 |
||||||||